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文件 |
||
|
||
|
||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和《苏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6号),结合园区实际,我们对《苏州工业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园财〔2014〕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工业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
2017年9月21日
|
抄送: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印发 |
共印:1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和《苏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20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包括各部委办局、各功能区、法院、检察院、各社工委、各街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应尽早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同时报园区组织部、园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园区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