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财政局关于明确部分协议供货货物采购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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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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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预算单位采购,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台式计算机等五类货物采购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部分协议供货货物采购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购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含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和投影仪五类货物。公务用车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采购程序和方式
预算单位应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市场调研,按经济适用原则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及项目,并依法选择法定采购方式采购。
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应合理选择品牌型号,综合比较货物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素,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在“苏州市网上商城”购买,选择在其他市场购买相同商品的,预算单位应留存 “苏州市网上商城”商品截屏或商品搜索结果。
三、采购政策落实
1、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对台式计算机等五类货物应实行绿色采购,即强制或优先采购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优先采购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2、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与扣除。
3、配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采购人应支持供应商和银行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融资业务,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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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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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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