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临时建筑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临时建筑
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临时建筑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临时建筑
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园区各地、各相关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富民载体建设需要,推动建设了一批临时建筑。这些临时建筑的建成投用,对于加快完善各类公益设施、提升园区城市形象、推进富民载体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部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不完备,未批先建情况仍然不少;一些用于装饰城、农贸市场、商业中心等商业运营的临时建筑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随意乱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当前,园区正全力推进“三化三型”综合商务城建设,并将在全国开发区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非常繁重。加强临时建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预防违法建设现象,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优化土地集约利用,拓展转型升级发展空间;有利于进一步聚焦民生建设,完善各类公益设施和富民载体,加快富民增收和区镇一体发展步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建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充分凝聚各方合力,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园区临时建筑管理的框架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园区临时建筑管理的常态化、长效化和科学化。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化三型”建设总目标,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全面提升临时建筑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服务保障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依法行政。从严实施规划控制,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临时建筑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达到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各项要求。
坚持服务大局、改善民生。始终坚持民生导向,突出公益性、公共性和民生性需求,稳妥推进临时建设项目,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临时建设项目更好地促进民生建设、服务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机制、完善管理。着力优化工作机制,用创新的办法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完善已建临时建设项目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管理,逐步健全临时建筑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园区因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富民载体需要确定的临时建设项目。
五、具体措施
(一)完善审批流程
1、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方可申请建设。
2、临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各镇建设管辖区的临时建设项目在提出申请前应取得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农业经营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临时建设项目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地方发展局提出申请。
3、临时建设项目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受理后,由经济贸易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部门会办进入审批程序。
4、临时建筑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消防、环保和质量技术监督按照永久性建筑要求规范管理,具体审批手续办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5、各职能部门对临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受理办结时限,按照园区永久性建设项目的办理时限确定。
(二)完善政策措施
1、因工程建设需要搭建的简易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使用期限为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因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富民载体需要设立的临时建筑,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批准使用期限为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年。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不超过初次批准年限的延期。
2、临时建筑用地的租赁价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农业经营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租赁价格,由集体土地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3、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批准时间,到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4、临时建筑在批准使用年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必须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拆除。经济补偿按照土地取得成本和建筑物建设、装修成本的剩余年限折算确定。
5、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定的临时用途使用,禁止转让、销售、抵押,禁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临时建筑,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
(三)加强监督管理
1、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审核临时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并出具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规划建设局负责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临时用途、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临时建筑工程规划批准、临时建筑工程施工批准,以及临时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国土房产局负责临时建设项目用地租赁批准;地方发展局负责农业经营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项目的审核,国土房产局负责农业经营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核;环境保护局、园区质监分局、园区消防大队、独墅湖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永久性建筑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2、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及各镇要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将批准建设的每宗临时建筑登记在册,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已建成的临时建筑可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3、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4)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意见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