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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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工委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新闻宣传
工作的意见(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为适应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发展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苏园工办字〔2012〕20号)进行修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工业园区
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2014年修订版)
为适应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做优做活主流新闻,做大做强自有媒体,切实当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委、管委会和人民的喉舌,使新闻宣传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新闻宣传的一系列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符合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和对新闻宣传的需求,实现新闻宣传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加快把园区打造成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相辉映、东方文明和西方文化相互融合、经济繁荣与生活宜居相得益彰的新天堂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7〕1号)和《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苏府办〔2010〕44号)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党管新闻原则。园区工委会每年研究新闻宣传工作一次。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办)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新闻宣传工作;具体实施园区整体品牌形象的对外推广、园区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媒体的接待及园区自有新闻(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新闻宣传队伍建设等。苏州工业园区新闻中心在宣传办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部分 新闻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3-1 各局办、各街道、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派驻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规定设立新闻发言人。
3-2 各单位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水平、优秀的语言表达和基本的礼仪形象。
3-3 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日常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及协调;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或公职身份举行新闻发布会。
3-4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设立新闻助理(宣传通讯联络员),新闻助理负责配合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3-5 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名单由办公室发文公布;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并及时报宣传办。
第四条 新闻采访与接待制度
4-1 新闻媒体对园区工委、管委会和各局办的采访,由宣传办负责组织协调;对其他各单位的采访,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协调;对园区工委、管委会领导的采访,由宣传办依次报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后组织实施;宣传办组织协调的新闻媒体采访,各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4-2 宣传办负责园区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和园区工委、管委会及各局办日常新闻活动组织工作;其他各单位的日常新闻活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4-3 各单位需要宣传办协助的新闻采访活动,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对于境外记者(含港澳台媒体记者)的采访需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接受采访的,须报宣传办备案登记,由宣传办扎口告知园区涉外部门。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制度
5-1 本意见所称新闻发布会,系指公开政府和企业信息,通过媒体进行的发布活动。
5-2 以园区工委、管委会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涉及重要内容和重大事项的,由宣传办依次报送办公室,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审批。
5-3 以宣传办名义或与其他各单位联合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报办公室审批,由宣传办组织。
5-4 由各单位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抄报宣传办。在园区注册的企业自行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参考该条款执行。
5-5 园区范围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统一由宣传办按市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5-6 新闻发布会的抄报和审批,一般应在举办前5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5-7 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报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记者见面会、组织集中采访、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发布新闻公报、网络新闻发布等其它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制度
6-1 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实行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6-2 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事件;涉及民族、宗教及西藏事件;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事件;涉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件;重大恐怖暴力案件、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的重大事件等均属突发公共事件。
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各相关单位向园区工委、管委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宣传办。根据相关规定和工委、管委会要求,宣传办提出新闻处理意见。
6-4 需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宣传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全力配合,协助组织新闻通稿、核实情况、接受采访等。
6-5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理事件的部门如发现新闻媒体有不符合事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宣传办,并在宣传办指导下,与新闻媒体及时沟通,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6-6 负责处置事件的各单位,因蓄意封锁消息、导致舆论引导不力从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新媒体新闻发布制度
7-1 本意见所称的新媒体,特指各单位已经建立的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移动应用等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
7-2 宣传办负责园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发布工作,负责园区政务微博群和微信群的整体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园区管委会网站新闻中心采编工作,协调指导园区移动应用的新闻发布工作。
7-3 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应用等新媒体平台,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动态信息发布和管理,对本单位发布的内容负责。
7-4 其他新媒体新闻发布工作原则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
第八条 宣传办负责国家、省市和海外等主要媒体对园区报道的收集汇编;各级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和引导工作。重大舆情形成《舆情摘报》,及时依次报送办公室和园区工委、管委会。
第九条 应急处理流程:
9-1 一般舆情,即有产生负面影响的趋势,但未引起传统媒体及网络媒体集中关注和热议的事件,由宣传办转发相关职能部门。
9-2 重要舆情,即在网络媒体中已引起众多网民关注和讨论,在传统媒体中已开始产生相关报道的信息,宣传办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制定应对措施,抄报办公室和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
9-3 紧急舆情,即引起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集中关注和热议,容易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信息,宣传办向办公室和工委、管委会汇报后,根据领导指示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级媒体报道的收集汇编和舆情监控工作。有紧急信息需及时向园区宣传办通报。
第四部分 管理和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队伍建设机制。宣传办负责全区新闻宣传队伍(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网络评论员和微博、微信管理者)的建设、管理和考核,通过培训、交流和阶段小结等形式,全面提高全区新闻宣传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每年力争组织各类培训4次左右。
第十二条 量化考核机制。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宣传办定期公布各单位新闻稿件报送、录用及计分情况;定期组织“优秀稿件”评奖活动,凡被园区管委会网站、《今园区》、《现代苏州·全景金鸡湖》、苏州工业园区发布政务微博和微信等自有媒体录用的各单位新闻稿件均有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评优奖励机制。宣传办每年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创新奖”评奖活动。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新闻工作人员表现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优异者给予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制。各单位须每月报送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优秀图片和视频资料的收集汇总情况,由宣传办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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