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复工后有关工作的意见
| ||
| ||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
| ||
| ||
复工后有关工作的意见
一、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经过备案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和《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苏园肺炎防控〔2020〕4号)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职工的疫情防控保护
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确保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得到同等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职工相关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向所属功能区报告,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三、加强对劳务外包职工的疫情防控保护
开展劳务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确保做到组织机构到位、防控预案到位、资金物资到位、健康排查到位、人员管理到位、环境消毒到位、日常管理到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可以委托接收外包服务的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做到防控制度统一、防护标准统一、 管理要求统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务外包职工相关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向所属功能区报告,同时告知接收外包服务的单位。
四、加强职工健康监测
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优化生产组织流程,采取封闭式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
五、加强职工卫生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健康教育,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职工配备医用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企业人群密集岗位。
六、暂停线下和疫情重点地区招聘活动
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开展线下招聘,不得到疫情重点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重点地区新招聘职工,不得安排职工到疫情重点地区出差,具备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网络办公。
七、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
加大对“三必需一重要”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针对就业重点群体,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手段,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功能。
八、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供应
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了解园区重点企业复工后的用工需求,主动联系非疫情重点地区主要人力资源输出地、职业院校等,建立良好的劳务合作关系,搭建园区企业用工供需平台,优先为园区重点企业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和输送工作。
九、加大诚信经营力度
以各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表率,全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严格杜绝哄抬服务价格、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页无正文)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
抄送:各功能区 |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印发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