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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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行审〔2020〕10号 |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为切实落实园区“三项制度”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三项制度”,现将《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审批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公示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示条例》《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工业园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苏园工办字〔2019〕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审批局各处室在开展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三条 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实施主体: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等信息;
(二)权力清单:包括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等;
(三)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包括权力事项咨询方式、受理时间、办理地点、办理期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等信息;
(四)许可结果信息;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许可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监督及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第四条 公示方式和途径包括:
(一)网站公示。对于属于公示内容的行政许可信息,分别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园区一网通办网站以及园区审批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
(二)办公场所公示。在办事大厅通过设置电子信息屏、咨询台等设施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通过网上咨询、法制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中,许可结果信息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审批局行政许可公开制度(试行)》(苏园行审〔2017〕5号)同时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工业园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苏园工办字〔2019〕102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处室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许可信息,提高行政许可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许可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各业务处室在受理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
第七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情况(如涉及);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情况(如涉及);
(三)审批决定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送达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归档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资料归入行政许可档案,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苏园行审〔2017〕6号)同时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工业园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苏园工办字〔2019〕102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他经审批局负责人确认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审批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审批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由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负责办理,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批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业务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行政许可撤销案件相关材料;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审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业务处室了解案情,必要时可以会同业务处室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工作时限。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业务处室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再次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业务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出具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文书装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苏园行审〔2017〕4号)同时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1日印发 |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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