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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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 ||
| 苏园协调〔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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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工业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0年1月23日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行业综合准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以下简称“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成效,深化落实“一件事”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增进市场主体获得感,从根本上破解 “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根据《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决定在苏州片区试点实施“行业综合准营”改革,结合苏州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综合准营”是指在市场准入后的行业准营环节,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服务,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准营证》。
第三条 《行业综合准营证》是“行业综合准营”改革试点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证的载体和效力集成,是确认市场主体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据以获得试点行业准营资格的合法证明。
《行业综合准营证》的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行业综合准营证上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
第四条 行业综合准营改革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苏州片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设在行政审批局。
协调办负责牵头协调推进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综合准营”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做好相关改革的日常事务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苏州片区实际情况,建立试点行业清单管理制度,细化改革试点行业,确定试点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审批优化标准,持续完善《苏州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体系优化行动指南》。
第六条 由协调办会同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梳理该行业涉及各项许可的办理条件、申请表单、材料清单等要素,通过优化重构审批事项指引方式,对一个行业涉及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分类集成,进一步简化内部工作环节、缩短审批办理时限,形成“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的办事指南;积极推动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减少现场核验环节,提高试点改革的成效。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适用于各试点行业的综合监管细则,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能权限开展协同监管,加强改革审管联动。
第八条 一站式服务中心为《行业综合准营证》的受理部门,负责设立“行业综合准营”服务专窗,合理配备服务人员统一受理市场主体申请,统一颁发和送达相关证书,统一规范和协调管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或进驻一站式服务中心行使的审批工作,实现“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反馈,一次分办,一窗出件”。
办理《行业综合准营证》时,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相关行政许可证可以与《行业综合准营证》一并颁发。
《行业综合准营证》所载明的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推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并告知市场主体及时换领《行业综合准营证》;一站式服务中心应调整《行业综合准营证》的许可内容,并通知市场主体换领调整后的《行业综合准营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和大数据中心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的信息化支撑部门,负责在一网通办框架下建设“行业综合准营”配套的智能化系统和统一受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深化智能填表、智能秒批、电子证照库的应用,推进“行业综合准营”审批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探索推动“行业综合准营”事项在一网通办移动端办理。
改革试点行业所涉及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在条线业务系统数据信息落地方面获得支持,实现“一网通办”与条线业务系统数据对接。
第十条 政法委(司法局)为“行业综合准营”改革试点提供法制保障,全程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负责对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各类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核,组织法学专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协调办应加强改革督查,通过电子监察、好差评等多途径对改革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定期组织专家对“行业综合准营”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形成优化改进建议和改革经验总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深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除在苏州片区全面实施外,苏州工业园区联动创新区参照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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